学校摄影摄像工作及器材使用保管制度
为了方便摄影摄像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准备,保证摄影摄像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对摄影摄像工作提出以下规范:
一、摄影摄像是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工作。
二、属于学校总体工作的摄影摄像须经董事会或学院领导批准,在下发工作安排中注明。
三、学校各部门、各系部如有重要活动需要摄影摄像,经主管院长批准,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公共宣传部,并填写摄影摄像申请表。临时任务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后补上相关手续。
四、同一时间有多个部门申请摄影摄像的,由各部门和公共宣传部另行协调。
五、各部门、各学院的活动如需全程录像并制作光盘的需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各部门、各学院的活动对影像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活动摄像前提出,并在活动后一周内自行到公共宣传部刻录光盘保存。
七、摄影摄像原始素材分别公共宣传部作为资料保存。
八、申请部门如需要使用资料和资源,要填写借用单,妥善使用,按时归还。
九、摄像机、照相机用于拍摄和纪录学院的重大活动和学校指定的活动,不外借,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借还手续。
十、摄影摄像器材属于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用,保管与使用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熟悉设备操作规程,自觉管好用好器材,确保管理使用的规范合理。
十一、保管使用人员要确保相关器材的安全,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器材损坏或遗失的,由保管或使用人员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