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退休养老待遇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发〔1978〕104号文、粤府〔2006〕96号文
三、申请条件:
参保人的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如下:
(一)正常退休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市直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前1个月内,由所在缴费单位或个人到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办理材料:
1.本人档案
2.近期一寸彩照:正常退休2张、特殊工种5张
3.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在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领取,由单位或本人填写)
6.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提供市内广发银行、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结算账户)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如有曾用名,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9.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因病提前退休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市直参保人,由单位或个人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信安路92区人力资源市场(即市交警支队往大冲方向约2公里),联系电话:2786866】
申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养老待遇:单位或个人先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领取表格,由主管单位、市军转办、财政局等盖章后,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
办理材料:
1.本人档案
2.近期一寸彩照:病退5张、军转干7张
3.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5年内退休审批表》(在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领取,由单位或本人填写)
6.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提供市内广发银行、工商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结算账户)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8.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鉴定审批表
9.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提供市军转办等有关部门确认的审批表
10.如有曾用名,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
经组织部门、市老干局或有关部门批准退休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单位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5-6号窗口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1.本人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需提供)
2.本人养老保险手册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干部退休证》、《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可在市社保局服务大厅5-6号窗口领取,由单位或本人填写);
6.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原件和账号复印件(请提供市内中国银行活期结算账户);
7.人社局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8.1993年《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复印件;
9.1997年的《晋升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10.1997年的《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复印件;
11.退休前最近一次的晋升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12.处级干部要提供单位或组织部批准同意退休的通知;
13.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供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部批准同意退休的通知等资料;
14.如有曾用名,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15.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办理,如需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委托书(在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5-6号窗口领取)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5-6号窗口
五、办理时间:工作时间
六、联系电话:2905359、2891796、2843363
七、办理流程: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5-6号窗口领表并填写—携带办理材料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楼待遇核发科审核退休—领回档案等资料交服务大厅5-6号窗口并领取回执—领取第一个月养老金后,于该月20—30号内凭回执到三楼待遇核发科取回资料
八、注意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
根据粤社保〔2004〕13号文规定,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至
1.市直各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的,通过单位办理;
2.原单位己转制、关闭破产、以社会人员身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端州区户籍离退休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休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
3.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在澳门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且在内地居住的收益人),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离/退休证和社保机构寄发的《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通知书》(或澳门寄发的《广东省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前往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异地协助认证手续。其中,省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不含在澳门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收益人)还可在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网上认证。
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代办异地协助认证手续的,请提供街道、居委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连同本人与受托人双方身份证、离/退休证和社保机构寄发的《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通知书》(或澳门寄发的《广东省居住人员在生证明协查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其他因残疾、疾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的,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异地协助认证手续,但须附上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
如现居住地与原登记居住地址不一致的,请同时在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
4.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民政署或社会保障基金认证盖章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或《在生证明协查表》。
5.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6.在国外居住的,由本人到我国驻该国领事馆出具生存证明。
上述证明须为当年的方为有效。逾期办理的,将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补办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资料变更
1.更改领取养老金账户: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新开的领取养老金存折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存折账号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如本人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由亲属代办的,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申请书(本人及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指纹)、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指纹,经所在居委核实本人身体情况、双方关系及委托情况并盖章)、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由单位加盖公章。
2.更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所需变更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