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院安全稳定,创建和谐校园,根据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校区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学院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区、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教师宿舍区、文体娱乐场所、食堂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四条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中午12:30~14:30)、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6:45不准开放高音设备、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六条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校园绿地私自种植花草果蔬。
第七条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不准搭建各种类型的广告牌,不准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第八条未经学院同意,流动商贩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在校内举办的大型集会、演讲、报告、运动会、招聘会等活动的组织者须事先向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名称、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安全稳定防范措施等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2天到学院保卫处、学生处登记备案,活动开展前,学院保卫处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一)各部门单位在校园内举行庆典、宣传、讲座、演讲、报告会、招聘会等活动,由主办单位向活动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内举行讲座、演讲、报告会等活动,由活动举办组织向学生处(院团委)提出申请。
(三)校外单位到校园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和传销活动。经学院批准举行的大型活动时间,要按照批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得影响师生的休息。
第十条校园内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校园内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凡有意在校内商业网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须向学院后勤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取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后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各商业网点的经营者必须遵纪守法,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开设网吧或变相网吧;禁止开设卡拉OK厅或带赌博性质的经营项目;严禁在校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商业户需要改变经营项目必须经过学院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商业网点经营户不得在校园内散发广告、乱拉横幅等;严禁在装修时改变原房屋结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用火、用气。
第十四条商业网点经营户要主动配合学院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对有关情况的调查。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资料,须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或宣传公告栏)。各系(部)、单位在校园内所张贴宣传资料,由各系(部)、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宣传资料必须经学院学生处(党委宣传部)、学院团委批准及备案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利用宣传资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或者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或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清除,同时报请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